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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TT倉鼠版看到的討論
覺得很有參考價值
所以分享給大家
《以下轉自PTT鼠友Liliangel發文》
語重心長格子連結文字版請看
http://www.wretch.cc/blog/wyf1205/11930013
最近超忙的 沒想到竟然發生令鼠友不甚愉快的事件
請前往鼠鼠認養站瀏覽以下二則討論串:
http://hamsterget.freebbs.tw/index.php
請注意azsx8520此鼠友
http://hamsterget.freebbs.tw/viewthread.php?tid=1601&extra=page%3D1
請停止對azsx8520的不當言論
http://hamsterget.freebbs.tw/viewthread.php?tid=1680&extra=&page=1
我不對該爭議事件進行評論 只在此告訴大家一個觀念
讓大家知道『假認養、真實驗』的法律責任
原文中為了表示語氣 用了多次反問法
為避免誤解原意
特別在疑問句後再以括號表示反問的答案以表本人見解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項為第1項詐欺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此項為第2項詐欺得利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誠如眾所皆知 鼠鼠認養站是提供認養的平台
當然就不包含提供鼠鼠作為實驗的客體
假設:(事實陳述→法條的構成要件)
某甲明明就是想索取鼠鼠用來自己或是學校、團體等第
三人做實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卻告訴送養人要領養(說謊)→施以詐術
送養人或代送人等第三人受到隱瞞、欺瞞而送養把鼠鼠
交給某甲→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因此 假認養、真實驗的情況
某甲就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也許有人會懷疑取了什麼財?
再補充說明
按照目前的規定寵物是屬於物品
只要是一個具體的物品 即使現實價值微乎其微
飼主對寵物就擁有所有權 而所有權則是財產權的一種
這要回歸到龐雜的民法體系去論述 就此不論
但能說寵物不是財嗎?(當然是)
退萬步言 退而求其次來說
即便寵物不是財
某甲要實驗則應該去採買實驗鼠
卻施以詐術欺騙送養人要認養
又果真認養成功 為自己省下一筆支出
(法律用語中所謂的消極利益)
就該當刑法第339條第2項中"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的要件
也能成立詐欺得利罪
再者 認養來的要幹嘛就幹嘛?
當人類去孤兒院認養小孩
大部分都是為了當自己小孩來疼愛撫育的吧
試問
倘若人們去認養一個小孩卻帶回家當清潔工或奴役
反正認養來都來了 又奈我如何?
難道就沒有錯嗎?當然是極具可非難性備受爭議的
而假認養真實驗的情形卻能得到漠視與容許 更甚為默認
豈非怪哉?(當然奇怪啊)
又告知一個一般民眾誤以為是的觀念
未成年的學生即使殺人放火都無罪不罰嗎?
其實是錯誤的
未成年的學生發生上述假認養真實驗的犯罪行為
以行為來說 是成立犯罪的
只是不會科予刑罰
(刑法上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罰金、死刑等)
而是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法庭進行調查與審理
若果真成罪 就會被判保護處分
而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
其中感化教育必須集中到法務部成立的學校
(例如新竹的誠正中學)
也就是早年所謂的少年監獄
換句話說就相當於成年人坐牢的有期徒刑
以上 請引以為鑑
《以下轉自PTT鼠友gugug回文》
其實使用實驗動物也一直在倡導三R
動物實驗的三R就是取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精緻(Refinement)
他的精神簡述於下:
取代:利用體外實驗技術、電腦化模擬及錄影帶等技術
以取代活體實驗,並且可以得到相同的實驗結果及數據。
或是利用更適當的動物種類取代目前所選擇的品種進行實驗,
已取得更準確、更合理的結果。
減量:主要是減少實驗動物的使用量。利用適當的實驗方法、
控制環境的變異數及統計學上的顯著性,
可以在試驗設計上減少實驗動物的使用量,並且可以取
得相同的實驗結果及數據。近來在實驗動物學上的進步,
使動物的健康監測、遺傳特性及環境要求標準化,
可以減少實驗上的變異數,而減低使用數量
精緻:減少實驗動物於實驗中產生的緊迫及疼痛。
規劃動物試驗時,先行瞭解動物的需求、
良好的飼養管理及環境需求,可以減少動物的緊迫。
使用適當的麻醉劑、止痛劑以及合理的安樂死等,
皆是精緻化的一部份。同時,實驗動物中心在營運上的改善,
也可使動物實驗的飼養與管理更為人道。
「精緻」不只可以增加動物之福祉,同時也可以保證動物實驗的品質。
此外,進行動物實驗時,除了進行實驗之科學家之外,
仍需要其他人員的配合,包括動物飼養管理人員、
動物技術人員、實驗動物獸醫及專家等,才能達到這三項目標
所以真正的動物實驗是很嚴謹嚴肅的事情
不是因為一時好奇就可以對動物進行任何你想做的試驗
三R原則的最重要精神就是"合理"使用動物
並盡量做到減量、減少動物痛苦
他們既沒有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小組
也沒有做到合理減量
他們領養的數目遠超過宣稱的二十隻
何況即使是他們只要二十隻也不是合理且有計畫使用
我想他們應該沒有考慮到二十隻分組後
每一組的樣本數是不是足夠
樣本的條件怎麼去做控制
如果樣本不足做出的數據沒有統計意義的話
(如果一組只有三四隻條件不同的動物
做出的結果不管有沒有差異
統計學上也不會承認這個數據有意義)
這個實驗從頭到尾都是浪費
這麼輕率的舉動
再怎麼理直氣壯說是科學
(何況實際上一點都不科學)
本質都是在浪費生命
我很驚訝看到老師有"實驗動物比較該死"的觀念
或是說出"擔心使用實驗鼠 學生會認為實驗鼠該死"這種話
這樣不懂得尊重實驗動物生命的人有什麼資格做生命科學研究?
又怎麼教導學生什麼是真的尊重生命?
每次看到這種輕率無知的"動物實驗"都覺得很無言
而這次竟然是由師長帶頭做這樣的事.........??!!!
希望某些人不要以為打著科學的旗幟
就能要所有生命為人做無謂的犧牲
更不要以為一句科學研究就可以把對動物的所作所為變得合理、無罪化
把實驗鼠跟寵物鼠模糊化來逃避道德上的不安
這並不是對待動物實驗的正確態度
實驗動物的生命也是生命
實驗動物其實也跟寵物一樣可愛
跟其他生命一樣需要受到尊重
何況他們為人類犧牲
理應該要得到更多尊重才對
但事實卻是大部分的人都覺得他們活該這樣受苦
只有嘴巴上說要感謝他們
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十五條至十八條有實驗動物使用的相關規定
但其實法規的部分我不太熟
不過實驗動物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
至少我們的實驗動物中心是必須由農委會的人定期來做檢查
進行動物實驗的機構必須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小組
欲進行動物實驗必須向管理小組申請合格取得號碼
這個號碼依規定必須標示在動物的身分卡上面
並不是說要做動物實驗就能馬上隨便找動物來進行的
另外補充我在奇摩知識+看到的
關於高中生的科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1800181
附件十一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參、準則:
一、從事科學研究應以善待生物及不影響生態為原則,於製作展品時,
尤應將維護作者自身及觀眾之安全健康及保護生物之生存環境為主要考慮因素,
並不得有虐待動物、影響稀有植物生存之傾向。
陸、限制研究事項:
一、在實驗過程中不可在未設置防護措施之環境下從事研究。
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說明依法取得之生物來源,
並需取得在校生物教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原則。
細目如次:
1.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需培養學生正確道德觀念,
以合法之取材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
而能於研究過程中給予動物適當之照顧,
且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
如能鼓勵學生多以單細胞生物或無脊椎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以上給大家參考~
覺得很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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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大家知道『假認養、真實驗』的法律責任
原文中為了表示語氣 用了多次反問法
為避免誤解原意
特別在疑問句後再以括號表示反問的答案以表本人見解
按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項為第1項詐欺取財罪)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此項為第2項詐欺得利罪)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誠如眾所皆知 鼠鼠認養站是提供認養的平台
當然就不包含提供鼠鼠作為實驗的客體
假設:(事實陳述→法條的構成要件)
某甲明明就是想索取鼠鼠用來自己或是學校、團體等第
三人做實驗→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卻告訴送養人要領養(說謊)→施以詐術
送養人或代送人等第三人受到隱瞞、欺瞞而送養把鼠鼠
交給某甲→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因此 假認養、真實驗的情況
某甲就觸犯了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也許有人會懷疑取了什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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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目前的規定寵物是屬於物品
只要是一個具體的物品 即使現實價值微乎其微
飼主對寵物就擁有所有權 而所有權則是財產權的一種
這要回歸到龐雜的民法體系去論述 就此不論
但能說寵物不是財嗎?(當然是)
退萬步言 退而求其次來說
即便寵物不是財
某甲要實驗則應該去採買實驗鼠
卻施以詐術欺騙送養人要認養
又果真認養成功 為自己省下一筆支出
(法律用語中所謂的消極利益)
就該當刑法第339條第2項中"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的要件
也能成立詐欺得利罪
再者 認養來的要幹嘛就幹嘛?
當人類去孤兒院認養小孩
大部分都是為了當自己小孩來疼愛撫育的吧
試問
倘若人們去認養一個小孩卻帶回家當清潔工或奴役
反正認養來都來了 又奈我如何?
難道就沒有錯嗎?當然是極具可非難性備受爭議的
而假認養真實驗的情形卻能得到漠視與容許 更甚為默認
豈非怪哉?(當然奇怪啊)
又告知一個一般民眾誤以為是的觀念
未成年的學生即使殺人放火都無罪不罰嗎?
其實是錯誤的
未成年的學生發生上述假認養真實驗的犯罪行為
以行為來說 是成立犯罪的
只是不會科予刑罰
(刑法上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罰金、死刑等)
而是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法庭進行調查與審理
若果真成罪 就會被判保護處分
而保護處分包含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感化教育等
其中感化教育必須集中到法務部成立的學校
(例如新竹的誠正中學)
也就是早年所謂的少年監獄
換句話說就相當於成年人坐牢的有期徒刑
以上 請引以為鑑
《以下轉自PTT鼠友gugug回文》
其實使用實驗動物也一直在倡導三R
動物實驗的三R就是取代(Replacement),減量(Reduction),精緻(Refinement)
他的精神簡述於下:
取代:利用體外實驗技術、電腦化模擬及錄影帶等技術
以取代活體實驗,並且可以得到相同的實驗結果及數據。
或是利用更適當的動物種類取代目前所選擇的品種進行實驗,
已取得更準確、更合理的結果。
減量:主要是減少實驗動物的使用量。利用適當的實驗方法、
控制環境的變異數及統計學上的顯著性,
可以在試驗設計上減少實驗動物的使用量,並且可以取
得相同的實驗結果及數據。近來在實驗動物學上的進步,
使動物的健康監測、遺傳特性及環境要求標準化,
可以減少實驗上的變異數,而減低使用數量
精緻:減少實驗動物於實驗中產生的緊迫及疼痛。
規劃動物試驗時,先行瞭解動物的需求、
良好的飼養管理及環境需求,可以減少動物的緊迫。
使用適當的麻醉劑、止痛劑以及合理的安樂死等,
皆是精緻化的一部份。同時,實驗動物中心在營運上的改善,
也可使動物實驗的飼養與管理更為人道。
「精緻」不只可以增加動物之福祉,同時也可以保證動物實驗的品質。
此外,進行動物實驗時,除了進行實驗之科學家之外,
仍需要其他人員的配合,包括動物飼養管理人員、
動物技術人員、實驗動物獸醫及專家等,才能達到這三項目標
所以真正的動物實驗是很嚴謹嚴肅的事情
不是因為一時好奇就可以對動物進行任何你想做的試驗
三R原則的最重要精神就是"合理"使用動物
並盡量做到減量、減少動物痛苦
他們既沒有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小組
也沒有做到合理減量
他們領養的數目遠超過宣稱的二十隻
何況即使是他們只要二十隻也不是合理且有計畫使用
我想他們應該沒有考慮到二十隻分組後
每一組的樣本數是不是足夠
樣本的條件怎麼去做控制
如果樣本不足做出的數據沒有統計意義的話
(如果一組只有三四隻條件不同的動物
做出的結果不管有沒有差異
統計學上也不會承認這個數據有意義)
這個實驗從頭到尾都是浪費
這麼輕率的舉動
再怎麼理直氣壯說是科學
(何況實際上一點都不科學)
本質都是在浪費生命
我很驚訝看到老師有"實驗動物比較該死"的觀念
或是說出"擔心使用實驗鼠 學生會認為實驗鼠該死"這種話
這樣不懂得尊重實驗動物生命的人有什麼資格做生命科學研究?
又怎麼教導學生什麼是真的尊重生命?
每次看到這種輕率無知的"動物實驗"都覺得很無言
而這次竟然是由師長帶頭做這樣的事.........??!!!
希望某些人不要以為打著科學的旗幟
就能要所有生命為人做無謂的犧牲
更不要以為一句科學研究就可以把對動物的所作所為變得合理、無罪化
把實驗鼠跟寵物鼠模糊化來逃避道德上的不安
這並不是對待動物實驗的正確態度
實驗動物的生命也是生命
實驗動物其實也跟寵物一樣可愛
跟其他生命一樣需要受到尊重
何況他們為人類犧牲
理應該要得到更多尊重才對
但事實卻是大部分的人都覺得他們活該這樣受苦
只有嘴巴上說要感謝他們
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十五條至十八條有實驗動物使用的相關規定
但其實法規的部分我不太熟
不過實驗動物的主管機關是農委會
至少我們的實驗動物中心是必須由農委會的人定期來做檢查
進行動物實驗的機構必須成立實驗動物管理小組
欲進行動物實驗必須向管理小組申請合格取得號碼
這個號碼依規定必須標示在動物的身分卡上面
並不是說要做動物實驗就能馬上隨便找動物來進行的
另外補充我在奇摩知識+看到的
關於高中生的科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31800181
附件十一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參展安全規則
參、準則:
一、從事科學研究應以善待生物及不影響生態為原則,於製作展品時,
尤應將維護作者自身及觀眾之安全健康及保護生物之生存環境為主要考慮因素,
並不得有虐待動物、影響稀有植物生存之傾向。
陸、限制研究事項:
一、在實驗過程中不可在未設置防護措施之環境下從事研究。
二、從事生物專題研究時,需說明依法取得之生物來源,
並需取得在校生物教師許可,以不虐待生物為原則。
細目如次:
1.以脊椎動物為研究對象時,需培養學生正確道德觀念,
以合法之取材方式,瞭解研究動物之目的在促進動物生存,
而能於研究過程中給予動物適當之照顧,
且不得進行任何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或實驗。
如能鼓勵學生多以單細胞生物或無脊椎動物為研究題材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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